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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本市核准权限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办理所需材料及告知事项

事项代码

A002092006-007

办理事项名称

属本市核准权限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办理对象

在南宁市范围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令第57;《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04年发布第13号令的规定)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申请办理的请示文(公文)

2、项目申请报告(类似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以及相关编写说明请到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ndrc.gov.cn/gdzctz/tzfg/t20070608_140340.htm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需有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申办建设项目直接发包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电脑查询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还需出具上一级国有产权股东出资证明等;

10节能登记材料(根据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文要求提交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批复文件);

11、地质灾害评估备案登记表;

12、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1个工作日);

2、审批(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主办科室,5个工作日);

3、发文(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71-322121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到1630时。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在南宁市范围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应用主题

综合其他

备注

 

表格下载

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咨询表、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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