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维护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需要专业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听证、招标等作出决定,未经专业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听证、招标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或者实施取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不能退赔的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第七条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告诫。
第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九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委纪检组负责审查并决定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二)委纪检组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纪检组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对责任难以认定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委纪检组会同有关科室做出调查报告,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责令改正行政许可行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由委纪检组负责监督完成;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由委纪检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