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发改价格〔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11:26
来源:价格管理科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各县、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各供水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1号,见附件)要求,现就临时降低一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2021年3月31日前新开工的重大项目非居民用水价格。重大项目范围详见桂政办电〔2021〕1号文件附件。
二、降价幅度:在现行标准上临时降低10%(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三、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起,如自治区未出台新的政策,则自行恢复执行现行水价。
四、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临时降低水价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此次临时降低水价的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我委(邮箱:nfjgglk@163.com )。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1号).pdf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