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发改价格〔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1-21 11:03
来源: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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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各燃气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8号,见附件)要求,现就临时降低一季度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2021年3月31日底前新开工、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等行业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新开工、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范围详见桂政办电〔2021〕1号文件附件。
二、降价幅度:在现行标准上临时降低5%。
三、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临时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此次临时降低气价的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我委(邮箱:nfjgglk@163.com )。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8号).pdf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4日